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诉讼费用收费标准

发布时间:2013-03-30 15:59:28


一、国务院《诉讼费交纳办法》第二条的规定,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、行政诉讼,应当交纳诉讼费用。

二、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

(一)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金额或者价额,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:

1. 不超过1万元的,每件交纳50元;

      2. 超过1万元至10万元部分,按照2.5%交纳;

      3. 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,按照2%交纳;

      4. 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,按照1.5%交纳;

      5. 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,按照1%交纳;

      6. 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,按照0.9%交纳;

      7. 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,按照0.8%交纳;

      8.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,按照0.7%交纳;

      9. 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,按照0.6%交纳;

      10. 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,按照0.5%交纳。

    (二)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:

      1.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。涉及财产分割,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,不另行交纳;超过20万元的部分,按照0.5%交纳。

      2.侵害姓名权、名称权、肖像权、名誉权、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,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。涉及损害赔偿,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,不另行交纳;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,按照1%交纳;超过10万元的部分,按照0.5%交纳。

     3.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。

     (三)知识产权民事案件,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,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;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,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。

     (四)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。

     (五)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:

      1.商标、专利、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;

      2.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。

     (六)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,异议不成立的,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。

      三、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:

     (一)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,按照下列标准交纳:

      1.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,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。

      2.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,每件交纳50元;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,按照1.5%交纳;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,按照1%交纳;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的部分,按照0.5%交纳;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,按照0.1%交纳。

     (二)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,按照下列标准交纳:

      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,每件交纳30元;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,按照1%交纳;超过10万元的部分,按照0.5%交纳。但是,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。

 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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